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拜託~~~ 又來了!!!
為甚麼跟公家單位交手要這麼累?
今天順路去荷蘭駐台拜事處的簽證組詢問簽證事宜,
辦事員居然跟我說: 結婚證書需要經過法院及外交部的公證,
才能拿到荷蘭辦事處公證。
瞎米?! 怎麼會這樣?
就是因為異國婚姻容易有文件上的問題,
我們本來要去法院公證結婚的;
但法院的辦事員跟我說: 直接去戶政事務所公證才對。
結果卻變成這樣!!!
明天跑一趟法院問一下,
希望不要又得到那種跟其他機關都沒有統一的怪答案。
如果時間來得及,
也去一趟外交部好了。 (真累......)
聽說這份文件透過層層關卡驗證完之後,
還得寄回荷蘭 (希望不會寄丟),
由荷蘭那邊提出申請。
然後@*&%$#...
一切順利的話,
我這邊才能拿到簽證出國。
唉~
真的是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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